《消防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du规定:“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版自动消防系权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”这一规定也是沿用了 1998年《消防法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,没有实质性的变化。这里的“电焊、气焊”作业人员,按.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培训发证,但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、技能作为培训、考核的内容之一。“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”,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、电工等。“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”,是指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。根据有关规定,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上岗前应当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,持证上岗。上述规定,对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,强化特运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具有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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