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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委托加工税费计算
2010-07-06 [字号: ]
上海培训网提示: 上海会计培训报名电话021-65584479 , 13818762608 沈先生

1.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

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,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。

 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,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,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,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。

  2.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

 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,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,代收代缴消费税。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,或没有履行

  代收代缴义务,要按照税收征收托管法的规定,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。

 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,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所在地缴纳消费税。

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,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,不再征收消费税。

  3.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

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。

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

  应纳税额=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×委托加工数量×适用税率

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
  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
  应纳税额=组成计税价格×适用税率

  “材料成本”,是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。

  “加工费”,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(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,不包括增值税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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